时间:2020-08-28
关于第548341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意大利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三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83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3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我局并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经过各地调查走访,在相关市场上并未发现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有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及营业执照;经销合同书及营业执照;发票及对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服装及鞋实物。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理由及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7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12年8月6日转让至意大利骆驼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可以证明其已授权福建状元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泉州卡驼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许可期限分别为2012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6日及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9月6日。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客户订货单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且订货单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大部分发票与订货单金额亦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合同及发票等亦能对上述证据予以佐证。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服装、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足球鞋、舞衣、鞋商品与申请人使用的服装、鞋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或为单方证据,或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帽、袜、领带、腰带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帽、袜、领带、腰带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帽、袜、领带、腰带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足球鞋、舞衣、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