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人神器LAZY MAGIC IT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84983号“懒人神器LAZY MAGIC IT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67号

       

      申请人:安徽氧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4983号“懒人神器LAZY MAGIC I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128619号“懒粉神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质检报告、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