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597100号“帅 VLTEPOLO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64号
申请人:陈米佳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7100号“帅 VLTEPOLO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627号“PRORSUM及图”商标、第18236237号图形商标、第7533809号“帅 SHINE”商标、第13284988号“帅帅”商标、第3301575号“PO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帅”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帅”、引证商标四文字“帅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VLTEPOLOi”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文字“POLO”,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