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1141376号“n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34号
申请人:深圳鼎加弘思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41376号“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1279号“NOW”商标、第5754608号“NOW”商标、第19074271号“72 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三、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逐渐为消费者所知晓。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信息、申请商标来源之间、引证商标三网络查询信息、类似情形商标信息、荣誉资质证书、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专利及著作权证书、申请人品牌知名度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其在茶、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其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英文“now”,与引证商标三文字“72 NOW”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