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975807号“内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55号
申请人:重庆健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5807号“内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其与第14837084“U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办公场所图片及软件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