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528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90号 - 申请人:罗来锋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1528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90号

       

      申请人:罗来锋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2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496899号图形商标、第22692537号图形商标、第13381538号图形商标、第175155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上述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