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137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61号 - 申请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913710号“听,少年的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61号

       

      申请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3710号“听,少年的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听,少年的歌!”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日常生活用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