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883057号“马可波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92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附小近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3057号“马可波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843号“马可波罗”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经被决定撤销部分商品。第27152272号“马可波罗”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检索清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与第4124834号“马可波罗”商标、第22873072号“马可波罗”商标、第23071452号“马可波罗”商标、第27152272号“马可波罗”商标、第29106730号“马可波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