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255号“mu mario machar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45号
申请人:苏沃洛瓦•塔娅娜•瓦伦提诺瓦娜
委托代理人:合肥智慧龙图腾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255号“mu mario machar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8837号“mw MAUUHOMME”商标、第18114796号“MU及图”商标、第16666826号“mw MAUUHOMME”商标、第13338806A号“mw MAUUHOMME”商标、第12802783号“MU及图”商标、第18114844号“M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本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门店地址页面、包装与宣传材料、消费者评价、社交媒体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u”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认读文字“mw”、引证商标二、五、六显著认读文字“MU”在文字构成、字母书写方式、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伞、行李箱和旅行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伞、旅行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腰带(服装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办公事务、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18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复审服务上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8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复审服务上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