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237297号“韩方丽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44号
申请人: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7297号“韩方丽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0312号“韩丽莎 HANLIS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简介、照片、报道截图、营业执照、身份证、注册证、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韩方丽莎”构成,该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中文部分“韩丽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确含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二者同时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单方证据,或均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