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801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33号 - 申请人:赛博特(北京)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080127号“壹串小腰 小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33号

       

      申请人:赛博特(北京)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0127号“壹串小腰 小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且其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25201513号“K 一串”商标、第27835247号“晋一串小幸运”商标、第33774697号“一串烤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面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并非固定的词语搭配,其使用在指定的饭店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