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5228294号“1828 coolest style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28294号“1828 coolest sty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88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其在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都有使用本案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3月21日申请注册,被我局驳回在广告、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后于2010年8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