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保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001354号“眼保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92号

       

      申请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1354号“眼保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4830号“眼保姆 yan bao 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6605号“眼保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相峥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