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155916号“乐鱼娱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93号
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5916号“乐鱼娱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0019号“乐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2864号“乐鱼享受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15698号“乐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698926号“乐鱼学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冲突而驳回的服务无异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申请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