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685488号“纳格本草 NAGE BENC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08号
申请人:山东纳格中草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5488号“纳格本草 NAGE BENC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14984号“呐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82867号“沈天成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87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09025号“LOVEOURSE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09605号“LOVEOURSE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补药”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补药”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除“补药”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纳格本草”与引证商标一“呐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补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