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喜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512809号“小喜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09号

       

      申请人:高德福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2809号“小喜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077号“喜子 XI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商标流程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矿泉水;果汁;可乐;奶茶(非奶为主)”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矿泉水;果汁;可乐;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