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183694号“冰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12号
申请人:郑州阡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83694号“冰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8562号“冰界ICECIR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9628号“冰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第31988239号“冰界ICECIR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待上述商标撤销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关于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经决定不予撤销,故该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罐装水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果冻”。
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冰界”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