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爱D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491281号“大爱D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08号

       

      申请人:广西大爱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1281号“大爱D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44858号“大爱”商标、第5284946号“DEAR”商标、第34989396号“C 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大愛”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外文“dear”字母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