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有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327521号“有人有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56号

       

      申请人:贵州上亚利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7521号“有人有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3667号“有人有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53194号“有人有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83024号“有米有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有人有材”与引证商标一“有人有戏”、引证商标二“有人有车”、引证商标三“有米有材”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