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601945号“甘露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75号
申请人:北京人人笑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1945号“甘露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510395号“甘露园及图”商标、第23568387号“甘露缘”商标、第3821788号“甘露”商标、第12003686号“甘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活家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