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187097号“九尾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71号
申请人:广州凤祺灵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87097号“九尾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9390337号“九尾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