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葛师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195622号“朱葛师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51号

       

      申请人:成都一旺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5622号“朱葛师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2337号“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09782号“朱师傅 MASTER CHU KUO K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07533号“国光 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17292号“朱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朱葛师傅”与引证商标一“朱师傅”、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朱师傅”、引证商标三“国光 朱师傅”、引证商标四“朱师傅”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调味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