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976112号“诺嘉贝尔 NG Norgia B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50号
申请人:邢红杰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76112号“诺嘉贝尔 NG Norgia B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662号“诺贝尔 NO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5261号“诺贝尔 B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29159号“诺贝尔 NOB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04039号“B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06283号“安固 B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德国商标注册证、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诺嘉贝尔”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显著标识文字“诺贝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粉碎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真空吸尘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印刷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