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2092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03号
申请人:成都海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9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374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1534号“XAL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托娅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