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236039号“钱缘QIAN 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51号
申请人:桃源县兴隆米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6039号“钱缘QIA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40532号“钱缘QIAN YUAN”商标、第20575847号“钱缘qia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刘兴海(即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声明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787982号图形商标、第12788017号“Micro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