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054716号“老凤香天子贵宾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48号
申请人:李鹏辉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4716号“老凤香天子贵宾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830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文字“老凤香天子”,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