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960545号“天涯农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04号
申请人:海南自贸区中金德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0545号“天涯农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27943号“天涯农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涯农夫”与引证商标“天涯农乐”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未加工可可豆;新鲜蔬菜;植物种子;树木;新鲜水果;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的“农”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