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605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01号 - 申请人:海南自贸区中金德航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960549号“天涯农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01号

       

      申请人:海南自贸区中金德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0549号“天涯农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18557号“天涯冀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3887号“天涯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涯农商”与引证商标一“天涯冀商”,引证商标二“天涯在线”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商品仓储、快递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礼品包装、仓库贮存、包裹投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