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宇BO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022280号“博宇BO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578号

       

      申请人:慈溪市博宇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2280号“博宇BO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441116号“BOYU”商标、第862373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40613号“FRAUENTHAL AUTOMOTIVE SMART PARTS FOR TRUC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天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发动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元素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