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397367号“杏林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37号
申请人:临沂杏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7367号“杏林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789号“杏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94426号“京师杏林 杏林 WWW.JSXLME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05090号“杏林 大讲堂 XINGLIN AUDITOR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523859号“杏林 XING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325874号“杏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801794号“杏林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且,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六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杏林教育”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杏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