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448412号“六大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09号
申请人:广东三百两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8412号“六大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61413号“六大福”商标、第33031877号“六大福”商标、第12469573号“六大福明及图”商标、第3920224号“福及图”商标、第3482340号“福牌及图”商标、第25268139号“六大福银楼”商标、第14891734号“六大福明牌珠宝”商标、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29446619号“六大蝠”商标、第20958389号“六大蝠”商标、第12592789号“六大福明”商标、第29998440号“福大六”商标、第14903942号“六大福品”商标、第14903962号“六大福名”商标、第28322833号“六大福珠宝”商标、第19008046号“福大六”商标、第8748961号“六福 LUKFOOK”商标、第4514241号“福;六福珠宝;六福珠宝国际演绎;LUKFOOK JEWELLERY”商标、第18695103A号“六福”商标、第18695105号“六福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2、引证商标六、十二、十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3、引证商标十六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4、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十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二、十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六大福及图”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