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521792号“赢商动力 WON ENG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35号
申请人:四川赢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21792号“赢商动力 WON 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71609号“赢商网 winsh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73550号“赢商网 WIN winsh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37275号“赢商网winsh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29649号“商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75917号“i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600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除“放映设备、发光标志”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仍处于我局实质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放映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六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