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2759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81号
申请人:福州铂黛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5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5454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待引证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撤销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061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2月13日刊登的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恒温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