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6101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34号 - 申请人:齐超检验技术中山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06101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334号

       

      申请人:齐超检验技术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10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22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62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47450号“天强市政园林 TIAN QIANG SHI ZHENG YUANG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67518号“炜田新材 WEI TIAN XIN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4、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企业信息、作品说明书、荣誉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仍处于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环境保护研究、地质勘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地质勘探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