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妈热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552989号“姨妈热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61号

       

      申请人:广州姨妈无限温暖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创知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2989号“姨妈热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24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品牌含义与市场地位是为女性提供专属生理期保健用茶饮,自产品进入市场以来非常受消费者欢迎,并给予了积极认可和好评,不存在欺骗性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店铺照片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姨妈热饮”为纯汉字商标,将其使用在咖啡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品质特点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