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步SHIB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19857249号“十步SHIB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16058号重审第0000000660号

       

      申请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16058号《关于第19857249号“十步SHIB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87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9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1846472号“十步人才网”(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被告应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