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64431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25号
申请人:钱成瑶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国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3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0535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