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3715094号“pak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60号
申请人:武汉柏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5094号“pak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pakcare”为臆造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纳税表、厂房车间图片以及参加展会等的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akcare”由7个相同字号、字体的拉丁字母从左至右依次组合而成,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