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臻榜 全国精选景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220199号“美团臻榜 全国精选景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46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220199号“美团臻榜 全国精选景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美团”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美团臻榜 全国精选景点”使用在“旅游交通安排、旅行预订”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上述复审服务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