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45961号“德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11号
申请人:安徽美宜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甄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5961号“德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茶杯;葡萄酒醒酒器;酒杯;茶具(餐具);酒具;瓷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用器皿”进行复审,放弃其余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9431号“德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予以继续有效。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钢化玻璃;隔热容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该两项商品在我局驳回决定中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