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的小酒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4946645号“李白的小酒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73号

       

      申请人:广州钜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46645号“李白的小酒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创新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6388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5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积极使用和推广,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餐馆照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