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2466778号“微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13号

       

      申请人: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66778号“微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39859号“微会”商标、第9412905号“E”商标、第6899127号“俏丽 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申请商标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一相关信息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