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013782号“WELL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3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纬络水暖洁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3782号“WEL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113798号“万轮 WEL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33330675号“WEL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申请商标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