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T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4494452号“SHET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39号

       

      申请人:泰勒梅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通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对第24494452号“SHET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TaylorMade及图”、T图形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高尔夫球装备及服饰等领域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于本案认定其第10004287号“TaylorMade及图”商标、第10004288号“TaylorMade及图”商标、第100042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为高尔夫球装备及服饰领域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申请人品牌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情况;著作权转让协议;店铺列表、店铺照片、产品销售情况;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酒吧服务、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三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8类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所述的T图形(以下称涉案作品),经过设计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协议证据,结合申请人注册的标识与涉案作品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等情况,可作为申请人有权主张该商标标识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再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品牌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店铺列表、店铺照片、产品销售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作品已公开发表,被申请人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再次,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在构图特点、表现形式、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禁止性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