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638号“MOO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53号
申请人:MOOAS INC.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638号“MOO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3305号“Mooo”商标、第31742131号“MOODS”商标、第18629845号“摩尔法MOO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接受修改意见,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智能手表与智能眼镜两项商品未经修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另,“智能手表与智能眼镜”两项商品在中国不被接受,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