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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305号“E & E CABLE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697号

       

      申请人:厄恩斯特英格布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305号“E & E CABLE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728号“E&E”商标、第1542226号“E&E”商标、第28417557号“E&E”商标、第28438302号“E&E”商标、第5585439号“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三、四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细丝;电线和线材;光和/或电信号传输用电缆;光波导;电缆套(导管);电缆用的缆线接合装置;螺纹电缆接头;电缆保护包皮层;光纤光缆保护套;用于电缆、光缆和光电电缆的绝缘材料和金属制成型件和软线;电缆线束;电缆接头(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术语过于模糊);电缆接头;机器人及自动化制造设备的零部件,尤指线路组及其导向装置和固定装;电气、光学和光电导管用电线、导管和电缆包皮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细丝;电线和线材;光和/或电信号传输用电缆;光波导;电缆套(导管);电缆用的缆线接合装置;螺纹电缆接头;电缆保护包皮层;光纤光缆保护套;用于电缆、光缆和光电电缆的绝缘材料和金属制成型件和软线;电缆线束;电缆接头(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术语过于模糊);电缆接头;机器人及自动化制造设备的零部件,尤指线路组及其导向装置和固定装;电气、光学和光电导管用电线、导管和电缆包皮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