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479954号“今世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75号
申请人:福鼎市海川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9954号“今世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09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27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18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8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3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8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09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13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0136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961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923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今世源”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今世情源”、引证商标二“今世良源”、引证商标三“今世谷源”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今世源”与引证商标四至十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今世缘”、引证商标十一“今世缘”在汉字构成上相近,呼叫上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茶、米、不含酒精饮料、咖啡、食盐、蜂蜜、果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