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加倍AGA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第35599634号“爱加倍AGAP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77号

       

      申请人: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9634号“爱加倍AGA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920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2696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在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爱加倍”与引证商标一“爱加倍”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经纪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