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ado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1821号“Ocado Technolo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714号

       

      申请人:OCADO INNOVATION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1821号“Ocado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7430号“通畅导 TOCADO”商标、第15986817号“欧凯迪   OCADI”商标、第20741095号“OCHADO”商标、第8237808号“OGA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部分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