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8
关于第23889811号“海澜优选生活馆 Heilan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42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89811号“海澜优选生活馆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的商标标识,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广为消费者知晓,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0611号“澜海数字科技 Lan Hai Digital Technonlgy LHD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20610号“澜海数字精装 Lan Hai Design Technology LHD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032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48239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海澜优选生活馆产品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备案凭证;广告合同及发票;在微博发布的新店开业宣传;相关报道;门店信息;产品照片;引证商标一、二商标网信息;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商标共存协议原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详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现处等待评审应诉中,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7日